2021.11.07 2975來源 :
問:我公司5月份發生一筆財產轉讓收入,導致本期會計利潤較大,但此業務屬于偶發性業務,且在本年度后期預計我公司將發生虧損,我們在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可以不按照實際會計利潤預繳所得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如按照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但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應按照主管局的規定進行預繳。